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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良达、谌祖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达,谌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刘良达。申请执行人:谌祖宏。申请执行人刘良达与被执行人谌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良达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谌祖宏归还借款8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执行费1200元。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谌祖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谌祖宏一直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工商、房管、车管、银行等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谌祖宏有一辆赣C丰田牌的小型汽车,但已另案处置;发现被执行人谌祖宏在双溪镇南港新村有一套房屋,但已抵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谌祖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良达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谌祖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谌祖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良达依据(2015)靖民一初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刘良达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谌祖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国芳审判员  张跃生审判员  舒小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