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德忠与张国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忠,张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忠。被执行人:张国民。李德忠申请张国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德忠于2016年1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德忠与被执行人张国民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执行费50元并已转实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红执行员 田志祥执行员 李香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