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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德忠与张国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忠,张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忠。被执行人:张国民。李德忠申请张国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德忠于2016年1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德忠与被执行人张国民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执行费50元并已转实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红执行员  田志祥执行员  李香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