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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株洲市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帝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重庆帝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株洲市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亮,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重庆帝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蟠龙大道68号33栋附21号。法定代表人唐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帝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帝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株洲市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振宁审 判 员  蒋坤学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