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建勋与卢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勋,车军波,王雪寒,卢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89号原告:刘建勋,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军波,自然状况不详。被告:王雪寒,自然状况不详。被告:卢桢,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勋诉车军波、王雪寒、卢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车军波的准确送达地址、户籍所在地、职业等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建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刘建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