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8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忠珍与刘同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珍,刘同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16号原告李忠珍。被告刘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珍与被告刘同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珍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