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忠珍与刘同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珍,刘同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16号原告李忠珍。被告刘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珍与被告刘同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珍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