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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付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窦蓉,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付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窦蓉。委托代理人:宋川。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燕: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付晓燕。再审申请人窦荣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5)河新民初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窦蓉申请再审称:一、因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违约,延迟交付售购商铺,(2011)河民初字第1862号判决书判决该公司承担迟延交房违约金86493元。该公司于2012年3月9日交付房屋,物管费应当从此时开始计收,而我在购房时预交了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物业费3527元,该款应当顺延抵偿2012年3月9日后一年物管费或予退还,原审判决我支付2012年全年物管费是错误的。二、原审认为违约赔款中包含应由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交付房屋之前的物业费,属于错误理解并扩大了违约责任涵盖范围。三、我购买商铺长达两年半时间门前公用通道和设施被万达公司嘉华酒店施工占用,大量施工垃圾放在商铺门前,商铺无法出租营业,商铺蒙受巨大损失,物业公司在这期间没有履行基本的物业服务,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成达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非完美无瑕”所能遮掩。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恳请依法再审。万达物业辩称,涉案商铺已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窦荣因房屋质量问题没有领房,并非万达公司不交房。万达物业与窦荣于2011年1月4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双方没有达成顺延计算物业费一致意见,窦荣不缴纳物业费已属严重违约,原审按七折判决已属对其权利的保护,故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窦荣再审申请。经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审查中,万达物业提出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已承担了延期交房违约金,窦荣损失得到弥补,故对窦荣预交的2011年物管费不存在顺延抵交和退还。本院认为:窦���于2011购房时与万达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建立物业服务关系。因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窦荣,窦荣对迟延交付期间的物业费损失可另案向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故窦荣的再审事由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启动再审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窦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红梅审判员  芮 莉审判员  刘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左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