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陶林与田兴江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林,田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陶林,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田兴江,男,回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兴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兴江支付申请执行人陶林执行款254902元,案件受理费512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00元,以上共计263826元。另被执行人田兴江还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后被执行人田兴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兴江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638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二、若被执行人田兴江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王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季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