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永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永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94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苑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徐爱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香,该公司员工。被告邱永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永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2.50元。审 判 长 叶文军人民陪审员 宋肖云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