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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永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永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94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苑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徐爱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香,该公司员工。被告邱永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永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2.50元。审 判 长  叶文军人民陪审员  宋肖云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