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锡铖,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艳。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法定代表人王献刚,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案款8473869.5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4842.24元,承担执行费70086.19元。本院已执行8608797.98元,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包琦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