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致文与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致文,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致文,男,汉���,农民工,现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潘文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致文与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634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634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5)三民诉前调字00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圣飞审判员 戴 斌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渊洁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