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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蔡文连与于良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连,于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491号原告:蔡文连,男,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于良斌,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蔡文连与被告于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文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文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0033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