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蔡文连与于良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连,于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491号原告:蔡文连,男,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于良斌,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蔡文连与被告于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文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文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0033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