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赵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赵爱敏,詹银英,虞彦明,江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500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4362-3。负责人:林海。被执行人赵爱敏,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詹银英,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虞彦明,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江雷,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赵爱敏、詹银英、虞彦明、江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爱敏、詹银英、虞彦明、江雷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338元,支付执行费52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告知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爱敏、詹银英、虞彦明、江雷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6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