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志来、张某等与沈富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来,张某,张广花,张元华,沈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4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来,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悦庄镇南石臼村四区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悦庄镇南石臼村四区8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花,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悦庄镇南石臼村四区81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华,女,193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悦庄镇前石臼村二区103号。被执行人沈富玉。本院在执行张志来、张某、张光花、张元华与沈富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鲁C五菱面包车一辆,已执行过付给申请人张志来,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源执字第463-1号案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