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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莒南县相沟供销合作社与王恒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相沟供销合作社,王恒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134号原告:莒南县相沟供销合作社。住所地:莒南县相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葛秀州,主任。被告:王恒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相沟供销合作社与被告王恒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恒新所有的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上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巩庆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