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执字第006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天衡钟山九鼎投资中心与宋立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天衡钟山九鼎投资中心,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66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天衡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执行人宋立新。苏州天衡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宋立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天衡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053305.1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并对本案终结执行没有异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