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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齐兰与被告张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齐兰,张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第222号原告:吴齐兰。被告:张保华。委托代理人:邓泉龙。原告吴齐兰与被告张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齐兰于2016年4月1日已张保华给付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齐兰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齐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由原告吴齐兰负担。审判员  刘民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