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与侯兴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侯兴福,孟文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十字路口。负责人罗成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生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兴福,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孟文佑。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与侯兴福、孟文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