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腾诉被告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腾,王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892号原告:韩腾。被告:王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腾诉被告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韩腾承担。审判员 费启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