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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腾诉被告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腾,王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892号原告:韩腾。被告:王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腾诉被告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韩腾承担。审判员  费启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