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白生新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生新,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白生新。被执行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白生新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众多、执行标的大,本院依法查封了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游园巷8号银色家园8-10、8-12号商铺,并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现该商铺本院正在变卖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7253.92元,天然气违约金5370.36元,诉讼费203元、执行费243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宽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国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