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廖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5刑初2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1996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6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3月16经本院决定,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于3月1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帆、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嘴孜西村淮上西苑门口一出租房内摆设赌博机以上分退分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5月20日,该赌博机室尚未营业即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民警查封,当场查获2台“捕鱼机”(每台6个把位)和4台连线机,共计16个把位。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廖某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1996)谢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已经着手开设赌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翠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