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何余清与黄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清,黄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43号原告何余清,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黄祥平,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余清诉黄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余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黄祥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余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余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何余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余红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