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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何余清与黄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清,黄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43号原告何余清,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黄祥平,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余清诉黄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余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黄祥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余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余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何余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余红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