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姜力与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力,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胡艳萍,刘国栋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962号原告姜力,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崔晓宁,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被告胡艳萍,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国栋,男,1970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力诉被告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胡艳萍、被告刘国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姜力负担。审判长 谭树杰审判员 田 丰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雪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