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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油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光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油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杨光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316号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油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表人张集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万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光堂,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油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光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油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油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万盛区油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重庆市万盛区油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重庆市万盛区油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0元,本院退还5元)。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