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谭连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连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连生(绰号“谭伯伯”),武冈市湘运公司退休职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连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武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连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1月4日中午12时许,谭连生在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吴某;2015年11月5日,公安民警在武冈市恒轩宾馆将谭连生抓获,当场从谭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2.9克、海洛因疑似物3克。经鉴定,均含有毒品成分。原审采信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和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手机通话详单,抓获经过,证人吴某、肖某的证言,谭连生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谭连生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谭连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持毒品部分用于本人吸食,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谭连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谭连生上诉提出,他没有向吴某贩卖毒品;2015年11月5日公安民警查获的毒品数量只有8.5克左右。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谭连生系吸毒人员,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1月4日中午12时许,谭连生在其家中将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2015年11月5日,武冈市公安局民警在武冈市恒轩宾馆705房间将谭连生等人抓获,当场从谭连生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12.9克,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和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查获谭连生携带的冰毒疑似物、“底粉”的事实及冰毒疑似物、“底粉”的重量。2、邵公物鉴(理化)字(2015)0857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证明,谭连生携带的冰毒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底粉”含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成分。3、手机通话详单证明了谭连生与吴某的电话联系情况。4、抓获经过证明了谭连生到案情况。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4日中午,他在“谭伯伯”家向“谭伯伯”买了100元钱的冰毒;第二天,他接到“谭伯伯”的电话后去到“谭伯伯”在宾馆所开的房间,“城步佬”给开的门。刚进门警察就来了,将他及“谭伯伯”、“城步佬”一起抓了。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5日上午,他去到“谭伯伯”在恒轩宾馆开的房间,吸了“谭伯伯”给的冰毒。过了一会,有个年轻人敲门,是他开的房门。接着警察来了。7、上诉人谭连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1月4日中午,吴某在他家中向他买了100元钱的冰毒,重约0.4克。第二天早上,他电话邀请吴某到他在宾馆开的房间来玩。吴刚进房不久,还没吸食冰毒,警察就来了。警察从他上衣内袋内搜出两包稍大点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还有一个“曼妥思”牌口香糖绿色铁盒内有5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1小包用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1两端封口长约1厘米的塑料吸管和1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黄色粉末“底粉”。经称量,冰毒重12.9克,“底粉”重3克。8、(2006)武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谭连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9、谭连生的户籍资料证明了谭连生的年龄等基本情况,案发时谭连生已成年。本院认为,上诉人谭连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谭连生上诉提出没有向吴某贩卖毒品,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有误。经查,有吴某的证言及谭连生的供述均证明了谭连生贩卖毒品给吴志华的事实;有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及谭连生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了原审法院认定的公安机关查获谭连生的毒品数量。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故谭连生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罗泽连审 判 员 李少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松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