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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高福桥、季学宝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特18号申请人:高福桥,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郎溪县。申请人:季学宝,男,汉族,1961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郎溪县。申请人高福桥与申请人季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会议:申请人季学��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高福桥6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诉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福桥与申请人季学宝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发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