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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关黎黎与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黎黎,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781号原告关黎黎,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传亮,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占新,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苑德政南路1-17号。法定代表人王动,经理。原告关黎黎与被告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黎黎诉称,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原告位于沛县新城嘉苑C-1-1303号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合同总造价75000元。合同对相关材料质量标准、工期、工程款结算方式、验收保养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并约定在施工中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向另一方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5000元,被告收款后不辞而别,致使原告房屋无法居住,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装修工程款45000元、支付违约金7500元,合计50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州红跑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了与被告签订的《徐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复印件)一份,合同中第十三条“纠纷处理方式”约定:“13.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徐州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13.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①种方式解决:(1)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徐州云龙区人民法院提取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应根据仲裁条款向中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黎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