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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骆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810号原告骆某,女,198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凌某,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对被告凌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