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向怡秦兴梅等与李秀林其他案由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甲,向某某,田伯珍,秦某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异6号异议人杨某某,男,汉族,1956年5月17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向成林,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李某甲,女,汉族,1963年3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向成林,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1931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田伯珍,女,汉族,1938年12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女,汉族,1991年1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55年6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田伯珍、秦某某、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国内仲裁一案中,案外人杨某某、李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杨某某、李某甲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和小彬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人民陪审员 詹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喻剑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