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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余曦敏与雷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曦敏,雷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21号申请执行人余曦敏,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雷莉(曾用名雷小莉),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余曦敏与被执行人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崇州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余曦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雷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6年2月起,每年给付一次,每次给付的金额为当年2月至7月的工资等所有收入,当年8月至次年1月的工资等所有收入用于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用,直到借款还清为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5505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雷莉尚欠申请执行人余曦敏255050元。二、终结本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