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国森与张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森,张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670号原告:杨国森。被告:张进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森诉被告张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杨国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