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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国森与张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森,张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670号原告:杨国森。被告:张进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森诉被告张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杨国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姜忠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