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封维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封维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128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法定代表人:郭君,职务:经理。被告封维全,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封维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预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