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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民初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登山与陈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登山,陈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247号之一原告马登山,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红艳,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林,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原告马登山诉被告陈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林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2日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林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田 伟审 判 员  吕 敬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苑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