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初字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兆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兆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初字492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台4号码-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兆珍,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兆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兆珍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兆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