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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彭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563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傅代宝,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原告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彭某住所地在湖北省××××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区,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