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彭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563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傅代宝,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原告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彭某住所地在湖北省××××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区,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