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来君与华广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来君,华广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803号原告:钱来君,居民。被告:华广浩,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宏忠,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钱来君诉被告华广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来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来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钱来君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