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来君与华广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来君,华广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803号原告:钱来君,居民。被告:华广浩,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宏忠,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钱来君诉被告华广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来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来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钱来君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