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继刚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刚,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刘继刚,男,,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凤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刚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刚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刚撤回起诉。审判长 肖 彬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