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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绿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曹建华、杨梅保证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绿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61号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3号。法定代表人贺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春生,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耀鹏,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绿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盐边县益民乡鲊石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曹建军。被告杨梅,女,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绿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曹建华、杨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攀枝花市绿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宗林地的林权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