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蒋幼根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幼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幼根,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幼根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绍越刑初字第176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蒋幼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蒋幼根的刀1把,水泥机船1条、木质小船1条(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陶堰派出所),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幼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幼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幼根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幼根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刑初字第17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