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余永兴与确山县竹沟镇杨庄村京院东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兴,确山县竹沟镇杨庄村京院东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初28号原告余永兴,女,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周瑞,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确山县竹沟镇杨庄村京院东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兴诉被告确山县竹沟镇杨庄村京院东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人民陪审员 荆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