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于胜喜与唐山君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胜喜,唐山君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于胜喜。被执行人唐山君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女,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丰润区曙光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高丽君。于胜喜申请唐山君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胜喜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继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