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福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福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东山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4825415-4。负责人:陈仁贤。被执行人浙江福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巨鼎广场131-132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1899-8。负责人:沈晓勇。申请执行人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福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福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金额4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6元,支付执行费56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福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破产,且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浙江福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