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风田、韩本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风田,韩本霞,李东池,宁津县鲁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55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告耿风田,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韩本霞,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耿风田之妻。被告李东池,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宁津县鲁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西张县村。法定代表人李德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耿风田、韩本霞、李东池、宁津县鲁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韩本霞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电信楼支行的账户60×××56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4月日起至2017年4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