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189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何达镯。被告:应某。原告何某为与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区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上述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2011年底经人撮合��××××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双方一直未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儿子因为双方对户籍登记在谁名下有争议,一直没有落户。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首先,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不但没有任何的照顾和体贴,还恶言相骂,使用家庭暴力,原告即使在坐月子最脆弱和需要呵护的时期还要遭受被告的辱骂和毒打,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回娘家坐月子,直到现在一直住在娘家,被告也一直未承认过自己的错误和表示更改脾气。被告不但对原告又打又骂,而且对原告的父母也没有任何礼数,还要辱骂其父母,被告的种种行为实在让人无法忍受和生活,给原告的内心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其次,被告没有尽家庭的经济责任。双方一直以来经济相互独立,原告只是生孩子前一个月住在被告家里���后来双方一直没有生活在一起,已分居超过2年,原告都是靠自己微薄的经济收入生活,被告没有出过任何费用,这也让原告心灰意冷。被告由于经济问题和原告未达成共识,所以到现在也未举办婚礼。因为以上种种原因原告受尽委屈,可以说双方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起家庭,只是一种形式婚姻,原告一直想过正常的家庭生活,但是被告从未有任何表示,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名存实亡的婚姻。最后,由于儿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将儿子由被告抚养。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应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感情很好。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同村人,××××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本系同村人,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多为家庭及子女着想,夫妻是能够和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