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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亚红与宁乡蓝色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红,宁乡蓝色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556号原告张亚红,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号。委托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乡蓝色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济开发区金洲大道。法定代表人邹庆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乐乐,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乐君,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亚红与被告宁乡蓝色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亚红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红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亚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严 曦人民陪审员 柳 欢人民陪审员 谢文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