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杨学思与杨琼、广州龙杰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448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杨学思,杨琼,广州龙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敏翔。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负责人:陈开万。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思,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琼,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龙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州龙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学思。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鹏翔、谢琛,分别是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胡克春。委托代理人:张兴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于宏昌。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向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第一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萍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冯敬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浩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