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名朝与潘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55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