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康东林与胡国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石法执字第356号康东林、胡国勇:申请执行人康东林与被执行人胡国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东林与被执行人胡国勇已于2016年3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胡国勇于2016年3月31日一次性支付康东林执行款58000元后,康东林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胡国勇已按期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