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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蒋同柱与刘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同柱,刘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538号原告蒋同柱,农民。被告刘书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同柱与被告刘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同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同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同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同柱负担。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