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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48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22日生。被告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鸣放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