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苏兆胜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赛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兆胜科技有限公司,淄博赛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8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兆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淄博赛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兆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赛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森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商初字第0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